庭审现场 资阳中院供图本报讯(谢国强 杨卉卉 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昨(24)日,记者从资阳中院获悉,该院以庭审实质化方式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告人周某以收藏为由,私自持有射钉枪部件及疑似枪支散件若干,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悉,男子周某因对“枪支”有收藏爱好,在网上不仅购买了射钉枪部件,还购买了丝管、枪托、钢珠、射钉弹、钢管等枪支散件存放于家中,可组成两套成套的枪支。在庭审过程中,周某一口咬定持有射钉枪是合法的,涉案疑似枪支散件组装后也并不符合枪支认定标准,并在一审、二审刑事诉讼程序中坚持作无罪辩护。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查获的上述物品送交鉴定,经过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共3次鉴定,均认定该2套成套枪支散件组成的2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庭审过程中,针对涉案疑似枪支散件能否认定为枪支的争议焦点,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员到庭发表鉴定意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涉案疑似枪支散件,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察看并质证。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涉枪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可能并不了解改造枪支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在网络上购买气枪散件进行组装。然而,散件组装成枪支后经鉴定,若符合枪支认定标准的,就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于非法持有枪支或者枪支散件者,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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