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婷婷、邹强、刘明生、刘刚、刘宁、四川省资阳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决定将四川省资阳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移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川20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2021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四川省资阳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指定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为管理人。请四川省资阳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在2022年2月21日前向四川省资阳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一段西二巷29号(水丹青茶庄7楼);邮政编码:641300;联系人:赵律师,联系电话:18383369062,练宇涵,联系电话:1365908622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省资阳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省资阳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30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若届时因新冠疫情发生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致使难以召开线下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将采取线上的方式召开会议,管理人将提前7日将会议召开相关事宜通知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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