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分散供养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务工农民)。保障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保障对象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办法》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社区(村)居委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动态核查制度。主要对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年度动态核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年度动态核查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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