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谢承爽
近日,雁城市民潘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6656119,称自己遇到了一件“苦水只能自己吞”的事情。
潘先生告诉记者,他在资阳城区经营着一家琴行,主要出售雅马哈钢琴。9月中旬,他接到一位顾客的订单,要购买一台价格三万多元的钢琴。当时店里没有现货,于是他向厂家下了单,要求国庆节之前发货。
由于顾客催得急,9月30日潘先生联系工人先把店里的一台展示琴送到顾客家里,本意是等新琴到了,再把展示琴换回来。但送货时,却没有告知客户这是一台展示琴。
钢琴被送到客户家之后,客户发现,这台琴没有包装,搬运钢琴的工人告诉他,这琴的包装在店里就已经拆掉了。客户通过琴行销售联系上了潘先生,潘先生告诉他,“新琴还在路上,还没运到资阳。”顾客听到很生气,认为自己花新琴的价格买了一台二手琴,要求潘先生赔偿。
潘先生提出,用新到的钢琴将那台展示琴换回来,遭到了顾客的拒绝,顾客将两台钢琴都留下了。因为对方认为他卖的是二手琴,要求他退一赔三,而他并不认可这种说法,双方意见僵持不下。经过消委会多次协调,10月13日,潘先生同意支付8000元作为赔偿,最终将展示琴拖回了琴行。
多知道点
卖钢琴的潘先生到底“冤不冤”?
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资阳市蜀缘律师事务所的林楠律师。林律师认为,此案中,商家将展示钢琴卖给消费者,却并未明确告知对方不是全新钢琴,这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此案中,首先,商家出售展示钢琴,主观上存在故意;第二,商家有意隐瞒了商品并非全新钢琴的真相;第三,商家的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了同意购买此琴的错误意思表示,这三个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齐备,商家的行为可认定为构成欺诈。”
林律师认为,商家的欺诈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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