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小凤)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资阳市已于9月正式启动两项社保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即:取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时提供的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取消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时提供的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该工作试点时间为9月至11月,试点期间,上述两项社保业务采取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办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据悉,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息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多知道点
承诺制试点两项业务具体内容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州)、县(区)申请转入的,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县(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人持社会保障卡原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阅知《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填写《参保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的,村(社区)协办员应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表》《转入表》和《承诺书》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转入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转入表》和《承诺书》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或通过全省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传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后续相关业务经办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二、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的,应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村(社区)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20日内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阅知《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承诺书》。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代办注销登记的村(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注销表》《承诺书》上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乡镇(街道)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对申请人提供的承诺事项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账户,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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