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资阳讯(吴忠伦 记者 汤斌)为锻造检察机关“铁一般”的纪律作风,进一步从严约束全市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近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印发《资阳市检察机关关于从严约束检察人员社会交往十一条规定》,对全市检察人员的社会交往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
《规定》从十一个方面明确了检察人员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不得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委托人或监督对象的吃请;不得出入有碍检察人员形象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出现有损检察人员形象的言行;不得在对外沟通协调工作时夹带个人诉求;不得私自打听、询问有关案件、信访、线索处理等信息。
“十一条禁止性规定,是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的具体要求,是检察机关坚持严管厚爱,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加大整风肃纪,巩固、深化管党治党、管检治检成果的具体举措,必将有力促进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发展。”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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