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梁新玉 吴杰 记者 吴显云)昨(15)日,记者从资阳中院获悉,2012年11月以来,以被告人叶某某为实际控制人、易某某为公司经理的资阳市鸿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该市雁江区内公开向社会群众宣传,提供居间借款服务。借款利息为月息1.5%至2%不等,让社会公众向该公司投资,从而在该区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到案发时尚余1619.5万元本金未归还。
雁江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叶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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