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转登记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那么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范围?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4.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除大病医疗外,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要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符合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扣除条件时,就可以向工资薪金的扣缴单位填报相关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或者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优惠。
5.销售房屋涉及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6.如何申报享受减免资源税?
答:纳税人在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时,勾选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系统会自动带出减征比例,计算减征税额。
7.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附加部分减征政策是否可以和老政策叠加使用?
答:新老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例如: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省政府确定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使用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8.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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