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资阳市科技服务业,做好全市科技服务业企业遴选、培育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业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基于科技基础,运用科学知识和现代技术手段,为科学技术的产生、传播和应用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和知识服务,并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等特点的第三产业企业。
第三条 资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资阳市科技服务业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是以下经营范围的企业:
(一)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二)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
(三)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四)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五)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六)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七)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八)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九)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十)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十一)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第六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资阳市,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有规范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且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申请科技服务业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阳市科技服务业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 科技服务业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二)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
(三)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对评审合格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认定为“资阳市科技服务业企业”并授牌。
第九条 对认定科技服务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审一次,对于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服务业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环保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次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信息表的。
第十一条 被取消科技服务业企业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业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执照变更后,再向税务登记注册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以变更数据库内相关信息;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资格。
第十三条 参与科技服务业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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