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于2015年7-8月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在雁江区宝台镇雷音村张家坝非法运输连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或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国土资罚(2017)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国土资罚(2017)01号
资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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