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市发改委回复称,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房管局于2015年6月1日印发的《资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资发改物价〔2015〕46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时,应按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物业合同为准。
本报记者 黄建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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