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5日,张某到成都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班,做搬运工。入职后,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10月28日,张某因患直肠腺癌在华西医院上锦院区住院治疗,同年11月8日出院。张某返回资阳老家休养并向公司请假,公司方表示同意。2014年5月,张某返回公司上班,公司负责人告知他将对其调岗,让他等通知,一段时间过去了,张某未接到通知。
张某于2014年8月15日再次到公司询问此事,公司以张某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其回去上班。因此,张某前往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李楠律师予以代理。
案件分析:
受援人出院后,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其未得到报销的部分存在是自费药的可能;其次,用人单位需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报销比例上存在差异予以赔付,但具体的金额需医疗保险部门予以核算才能确定。同时,受援人还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
2015年3月16日,案件在仲裁委开庭。开庭后,用人单位方提交了证据,证明受援人的年休假工资、工龄工资不存在,请求仲裁委驳回受援人的相关请求。因受援人在患病出院后不久就退休,且其自行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公司方对受援人的其他请求也不予认可。
庭审中,双方围绕用人单位是否应对未购买社保的行为予以赔付、离职原因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审历时3小时。最终,2015年4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用人单位赔偿当事人30904.92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为受援人购买医疗保险引起的索赔纠纷。当前,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发生相关情况后无法通过社保报销相关费用。而像受援人此种情况,因在农村购买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此作为不为其购买城镇医疗保险的理由。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在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金额上是不同的。
因此,援助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向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并成功维权。(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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