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公司工程项目中因工受伤,历经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该案一审诉讼中,某公司称工程已经承包给其他公司,该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院所确定的举证期限以及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交工程已经承包给其他公司的证据。一审法院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某公司提交涉案工程已由其他公司承包的证据,以证明其与李某不形成劳动关系。经询问,某公司对逾期举证不能作出合理、正当的解释。
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行为,妨碍了原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资阳中院采纳了某公司逾期提交的证据, 但决定对该公司逾期举证妨碍司法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评析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一些案件当事人无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在诉讼中随意提交证据,甚至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怠于提交证据,到二审诉讼中才隔三差五举证致二审反复复庭,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本案中,某公司在原审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之后,才在二审程序中提交其早已持有的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承包合同等证据,该逾期举证行为即对诉讼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具有可罚性。资阳中院开出的首张罚单对该行为罚款5万元,让该公司为其无故逾期举证的“任性”而买单,此举对于规范诉讼举证行为、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民事诉讼参与者:无故逾期举证,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者被处以罚款的严重后果。只有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充分举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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