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全体干警“怎样让作出不起诉的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促进‘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良好社会风气形成?我们秉承着‘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通过三年的摸索,开创式地提出了酌定不起诉‘1+ 1+N’工作机制,以不起诉工作指引为基石,将公益服务纳入考察评判标准,与多家行政单位建立不起诉案件双向移送机制,形成了具有资阳特色的不起诉办案模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朱珩说。
在摸索中前进,在实践中求真
酌定不起诉“1+1+N”工作机制是资阳检察机关在四川省最先提出并实施成熟的工作机制,这项工作机制的诞生耗费了资阳两级检察院工作人员大量心血。
在该工作机制之前,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在司法上就意味着程序的终结,但往往这一类的案件在社会上就形成了老百姓口中的“不了了之”。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罚处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了这一类的事情可以随便做的错觉,导致其再犯的可能性大大增高。朱珩说:“如何完善‘不起诉’使之变得更加灵活,如何让情节很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在不被刑罚手段打击的前提下,也可以得到一定量的惩处,既要彰显法律的权威,也要修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是我们团队在一开始就思考的问题。”
2019年,酒驾的耿某因血检酒精含量刚好超过80mg/100ml,达到入罪标准,被交警移交给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由于耿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不多,也没有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依照刑法并不需要判处刑罚,但为了使其认识到错误并不再犯,雁江区检察院检察官让其进行公益服务并在此期间接受考察,如果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则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专人值守,对十几起轻微案件的当事人定期跟踪记录调查并进行对比,发现参加了公益服务的人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更好,再犯罪率为零,实现了惩治预防犯罪和公益恢复相统一。
建立评估标准,夯实办案基础
“酌定不起诉‘1+1+N’这项工作机制在资阳市雁江区的前期试点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于是我们在1年之后就在全市进行了全覆盖推广。”朱珩感慨道,“但是,其中有一个硬伤,那就是不同的办案检察官由于自身阅历和知识的不同,以及各地方的差异,造成了不起诉案件适用标准不一,进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朱珩所带领的团队根据资阳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完善各类案件酌定不起诉标准,制定了《资阳市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首次明确了适用不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关程序,并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非法狩猎等十个常见罪名的不诉标准纳入量化评估,针对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分值权重,所得分值在49分以下的为建议起诉情形,50分至99分为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100分以上的为一般应当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形,检察官只需对重点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勾选,即可得出是否建议适用酌定不起诉结论,为检察官作出酌定不起诉结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有效解决了检察官不会用、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目前,已运用量化评估方法办理酌定不起诉案件102件,占全部酌定不起诉案件的68.5%。
畅通衔接渠道,堵住处罚漏洞
随着资阳检察机关处理酌定不起诉案件的增多,不起诉案件未及时移送行政机关而出现的“一放了之”“不诉了之”等处罚漏洞问题出现。
资阳市检察机关以乐至县为试点,与农业农村、烟草、市场监管等多家单位通力协作,共同会签《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指引(试行)》,推动了从传统“行刑衔接”单向移送到“行刑衔接”双向协作的转变,形成了不起诉案件多元化处理的闭环。首次明确了对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后3日内,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同步移送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收案件后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书面向检察机关反馈。已通过机制移送不起诉案件29人,16人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经验被省检察院采用。朱珩 吴杰 本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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