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东)日前,乐至法院依法对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贺某、欧某某、徐某某共同或单独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对李某、贺某、欧某某、徐某某分别判处四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三千元到二万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贺某、欧某某、徐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李某为纠集者,贺某、欧某某、徐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乐至县城区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悉,该案为乐至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乐至法院从受案之初就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工作,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严格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全面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召开庭前会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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