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小平卿洋洋记者吴显云)昨(19)日,记者从乐至县法院获悉,该院行政庭两天办理了两件县环境保护局提起的非诉审查案件,两案被执行人当日即缴纳行政罚款40万元及1万元。
乐至县环境保护局对某环保公司治污设施未验先投行为作出行政决定罚款40万元,该处罚决定因该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而生效。县环境保护局虽多次催缴罚款,但该公司拒不缴纳。该院行政庭受理该非诉审查案件后,及时向该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行政法官几经辗转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及其公司法律顾问。几经努力,该公司在当日下午主动将案涉行政罚款40万元缴入财政专用账户。
该院乘胜追击,第二天办理县环境保护局申请非诉审查某食品公司违规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一案中,及时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裁定。当日下午,该公司立即缴纳案涉1万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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