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公墓管理,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规定,现将规范公墓和骨灰堂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建设公墓需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公墓。乐至县九龙山公墓是我县目前经批准的唯一合法公墓,其他公墓均属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不受法律保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丧葬服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要根据省民政部门的规划布局,由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葬服务站、骨灰堂要根据省民政部门的规划布局,由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批。乐至县殡仪馆是我县目前经批准的唯一一家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冷藏处理、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项殡葬服务的单位,其他从事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的场所均属未经批准的非法场所。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私自兴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行为,县民政部门将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乐至县民政局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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