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罗永光于2015年3月17日,在《资阳日报》第5252期上刊登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按照《土地登记规则》有关规定将乐国用(2011)字第5862号,予以公告注销。并根据土地权利人申请依法予以补证登记。若有申请不实、隐瞒、欺诈等行为,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乐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逾期将由我局为其补办土地使用证书。
特此公告
乐至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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