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钓鱼标识。被偷钓者钓起的鱼。□本报记者黄永刚
自己花钱承包的水库,如今却成了“公共垂钓区”,眼见自家养殖的鱼被一条条钓走,家住雁江区小院镇的胡先生既心痛又无奈。近日,胡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6656119倾诉了自己的遭遇。胡先生说,自己同他人承包了东方红水库,每年都投钱养鱼,但每天都有很多人去水库钓鱼,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曾先后向当地派出所和渔政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能有效解决问题。
现象
水库引来众多钓鱼者
10月18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小院镇的东方红水库。该水库于1967年建成并蓄水,是一座以灌溉、防洪为主的小型水库。在水库主坝位置,库边设置的“严禁钓鱼”“严禁游泳”“水库实施淡水养鱼”等标牌十分显眼。当天,天气晴朗,阳光明媚,库边有3名钓鱼者在垂钓,不时有人钓起大鱼。
“钓到没有?”
“才来一会儿,钓到1条小鲫鱼。”
“这里钓鱼没有人管吗?”
“没人管理,随便钓。”
库边一名钓鱼者告诉记者,以前每天都会有很多人来这里钓鱼,这段时间天气转凉,鱼不好上钩,钓鱼的人少了。看见有人钓上几斤重的白鲢,他说,一些钓鱼者会用海竿专门钓花鲢、白鲢等大鱼,运气好的话一会儿就能钓几十斤。
记者沿着库边查看,地上随处可见钓鱼者留下的烟盒、塑料袋、鱼漂、鱼钩等杂物,不远处的电线上还挂了不少抛竿时拉断的鱼线、鱼漂。在水库上游不到1公里的地方,更是集聚了12名钓鱼者。
“有人承包水库养鱼,不钓花鲢、白鲢就行,我就钓点小鱼打发时间。”一名钓鱼者说,花鲢、白鲢会吃水中的浮游生物,可以净化水质,一般水库都不准钓花鲢、白鲢,但不少人都是冲着这里的鲢鱼来的。
承包人
每年损失七八十万元
“每天派人巡逻,看到垂钓者也只能以劝说为主”,同为水库承包人之一的刘先生对此感到十分头痛。水库实施清水养鱼,水质较好,除吸引当地钓鱼者外,还有来自乐至、安岳、资中等地的钓鱼者,人数最多的时候一天有300人左右。“有些人专门开车来钓鱼,不管花鲢、白鲢还是鱼苗,大小通吃,每年损失大概七八十万元。”
对于一些垂钓者声称没人承包水库,刘先生解释,因2016年修建大坝、堤岸等种种原因,承包合同曾中止过一段时间,直到2017年年底才恢复合同。他给记者拿出了一份《水库水面养殖补充协议》,其中写有“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为原联营养殖期限内”,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刘先生说:“我们2015年开始承包水库养鱼,2020年年底才到期。”
“作为水库承包人,看到钓鱼的人,不敢骂,不敢打,不敢罚款,实在没办法了。”胡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以前向钓鱼者发过宣传单,也曾向当地派出所、渔政部门反映情况,但收效甚微,令他感到十分无奈。“相关部门都管不了,钓鱼的人越来越多,到底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
多次宣传并进行处罚
针对水库承包人反映的情况,记者电话联系了雁江区水产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曾联合派出所及承包人向钓鱼者宣传禁止钓鱼,并对几名钓鱼者进行了处罚。“我们没有强制执法手段,对偷钓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进行处罚,还要依靠公安机关的协助。”该负责人说,一开始水库承包人并不反对钓鱼者钓鲫鱼、鲤鱼等,但钓鱼的人越来越多,且将垂钓目标对准花鲢、白鲢,无奈之下才禁止钓鱼。
“看见有钓鱼的人,主要以劝导为主。”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管理要求是不允许在此垂钓的,目前水库承包仍在合同期内,对于屡次规劝不听的钓鱼者,会将其交给派出所,由派出所、渔政部门处理。然而,往往是工作人员前脚刚走,钓鱼者后脚就下竿了。此外,钓鱼者留下的食品袋、饮料瓶、鱼饵袋等垃圾也给他们增加了卫生清理的工作量。
未经水库承包人允许就钓鱼,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该不该受处罚?记者就此咨询小院派出所,但民警以不了解情况,需走程序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涉嫌盗窃
随后,记者采访了资阳日报社法律顾问、律师敖翔。敖翔称,水库中的鱼由私人养殖,属他人合法财产,钓鱼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是盗窃。如果盗窃(价值)金额小于1500元,将会受到治安处罚;如果盗窃(价值)金额大于1500元,钓鱼者的行为就属于盗窃罪,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敖翔还表示,一旦发现有人偷钓偷捕鱼,水库承包方可以向警方报案处理,同时水库承包方还应加强管理,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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