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周礼亚龙建材厂:
2018年2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安国复治[2018]01号)。你厂至今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成矿点恢复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厂至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你厂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如你厂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由我局组织治理,治理费由你厂承担,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若你厂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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