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正良)9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安岳县木鱼山摩崖造像佛头被盗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木鱼山摩崖造像为唐代摩崖造像,是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7月26日,曾某伙同他人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来到安岳县自治乡黄河村木鱼山,对山上的摩崖石刻进行毁坏性盗窃。文管员郭明树的妻子,68岁的潘元菊在听到叮叮当当的敲击声后,察觉不对,赶紧赶到了木鱼山石刻造像处,发现有两名男子站在半山腰的几尊佛像前,正将刚刚敲掉的一个佛头放入一个黑色布袋内。
潘元菊冲上前去,边走边喊“逮到贼哦”,并上前拉住了装有石刻头像的黑色布袋。她的喊声惊动了山下的丈夫及周围的邻居。惊慌失措的盗贼掏出钱想收买潘元菊,但潘元菊死活不同意。
盗贼在和潘元菊拉扯了一段距离后,将潘元菊挽在手上的布袋扯断,并将潘元菊推到在地,慌忙逃走。潘元菊爬起来追了下去,并把停在路上的面包车控制住。潘元菊说:“我想两人不是走路来的,就不管是钓鱼的车还是贼娃子的车,先拦下来再说。”而潘元菊的判断也是正确的,跑错路的曾某他们准备回来开车逃跑时,看到车已经被潘元菊拦下,便弃车逃跑了。
赶来的郭明树和周围乡亲赶紧打电话报警,并对现场留下的车子进行守护。安岳公安根据潘元菊他们提供的线索和现场的勘察,从被扣下的车子信息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曾某。
2016年8月1日,在民警的努力下,曾某携带被盗的佛头到驯龙派出所自首。曾某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在成都、安岳、乐至等地犯案的事实。
9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曾某盗窃的木鱼山石刻头像是不可移动文物中的不可移动部分,其盗窃行为是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盗窃。而其实施盗窃行为前,木鱼山摩崖造像已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此,法院并未采纳被盗佛头被鉴定为三级文物的鉴定结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处理,直接使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曾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处罚。
“直接适用二级以上文物量刑,起刑十年。但因曾某属从犯,也系自首,故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对于量刑依据的争议,该案审判长张泽辉解释说,佛头是不可移动石刻文物的不可移动部位,也是佛像中最精美的部分,其被破坏对佛像整体的价值影响是毁灭性的,因此按二级以上文物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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