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指控盗窃两辆电动车,拒不认罪。庭审中,法院通过“多媒体示证”,当庭还原了案件真相。近日,荣县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凌晨2时,到荣县旭阳镇新生街某院内,将被害人钟某某放在院内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2018年11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荣县旭阳镇曹家村某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公安机关于当日14时许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共4248元。庭审中,张某某拒不承认第二次盗窃事实,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当庭播放了张某某在2018年11月29日4时许盗窃电动车的监控视频。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并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认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服判息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万方 记者 郭建民
新闻推荐
(记者卜一珊)为凸显地方美食特色,形成良好品牌效应,日前,自贡市公布了最新命名的9个2019年度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和212家餐饮食...
荣县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荣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