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蒋兵)“我们还没上班,等上班了再来;那是你的事,与我无关……”8月6日,荣县宣传杂志社党支部正在组织党员职工学习《荣县机关党员干部负面言行清单》“63条”。荣县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胡伟峰介绍,这“63条”负面言行清单,由县委组织部制定并于8月2日印发到各机关单位学习贯彻。
翻看清单可以看到,“领导没跟我说过,这事我搞不清楚;我很忙,不是为你一个人办事;你又不是领导,瞎操什么心;这事要你们领导出面,我办不了……”这些属于言语类负面清单内容。
“不讲党性,缺乏组织观念,崇尚个人主义;漠视群众合理诉求,能办不办,推诿扯皮;使用公物办私事;讲究排场,攀比炫富;造谣生事,诋毁他人……”这类属于行为负面行清单内容。
笔者了解到,“63条”负面言行清单包括负面言语类三个9条(27条),负面行为类六个6条(36条)。负面言语类三个9条分别是对服务对象不能说9条,对同事不能说9条,对上级不能说9条;负面行为类六个6条分别是政治信念不坚定6条、联系群众不深入6条、日常行为不注重6条、廉洁底线不守牢6条、工作纪律不遵守6条、自身形象不端正6条。
荣县制定该“清单”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断增强群众的满意度,着力加强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从严从细深抓作风建设,始终做到坚守道德、法律、纪律的底线,保持常态,坚持长效,谨言慎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胡伟峰介绍,经查实,党员干部有负面言行的,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党政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将谈话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备案。其负面言行影响较大、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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