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影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玉辉):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欧凯红(荣劳人仲案[2016] 1622号)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仲裁裁决书无法送达你处,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准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二、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捌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771.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735.56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93506.92元(大写:玖万叁仟伍佰零陆元玖角贰分)。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荣县行政中心二楼立案调解庭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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