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小华)5月22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远礼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刀老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陈远礼、刀老二验明正身,在指定场所执行了死刑。
该案披露,2014年3月左右,被告人陈远礼向被告人刀老二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二人商定9万元1件(6000粒),陈远礼先支付部分毒资,刀老二收到毒资后将毒品运到自贡市交给陈远礼,陈远礼卖出毒品后支付尾款,同时支付下次购买毒品的部分毒资。
2014年9月,被告人陈远礼与被告人刀老二电话联系后,指使同案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驾车将50万元毒资带到云南省普洱市高速路出口处交给刀老二。10月初,刀老二安排同案被告人张某甲(已判刑)等人驾驶汽车到自贡市。陈远礼安排李某某、马某某及同案被告人张某乙(已判刑)在乐自高速公路贡井区桥头镇出口处接到张某甲等人,后马某某先后将张某甲等人驾驶的两辆汽车开到自流井区光大街张某乙的茶馆门口,从两车改装油箱中取出12件(6.7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由张某乙藏匿于茶坊内,后陈远礼将以上毒品卖出。
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陈远礼两次安排同案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驾车将180万元毒资运至云南省普洱市高速路口交给被告人刀老二,期间并与刀老二联系商谈再次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事宜。2015年1月21日,刀老二驾驶汽车前往缅甸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23日13时许,刀老二从缅甸入境后,在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糥福乡至阿里边防检查站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驾驶的汽车油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2件,净重共计12.32千克。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远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刀老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远礼、刀老二所涉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且二人分别系毒品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陈远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刀老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中,毒资和用于作案车辆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陈远礼、刀老二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陈远礼、刀老二的判决,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被告人陈远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刀老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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