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铭 岳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记者日前获悉,由自流井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熊某、周某、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一案,经自流井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已作出判决。其判决结果揭开了这起农村基层干部合伙贪污案的内幕,彰显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群众所求,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水渠年久失修
专项补助资金40余万元
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杨某任某镇甲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熊某任某镇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12月至2017年10月,周某任某镇乙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2月至案发时,黄某任某镇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2014年下半年,自流井区某镇的甲村和乙村共用的一水渠,因年久失修不能正常使用,镇政府向区有关部门申报了“五小水利工程"专项资金补助,用于该水渠维修,最终申请到维修补助资金共计41.07万元。该项目于2015年2月起由甲村、乙村共同实施。杨某、熊某、周某、黄某的职责是配合区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勘查、协助政府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对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进行使用管理,按设计预算组织工程实施。甲村统一负责采购材料,并支付人工费用。项目于2015年5月完工,区有关部门按工程进度分3次将41.07万元资金下拨到甲村账户。
虚报工程量
合伙私分10万余元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杨某、熊某、周某、黄某按照现场施工量核算出项目资金有剩余,便共谋采取虚报工程量的方式,将项目剩余资金套出并按村的名义进行分配。杨某、熊某通过虚报材料费、人工费等共虚报项目结余资金117491元。2015年12月,区有关部门将全部水渠维修资金下拨完毕后,杨某、熊某、周某、黄某将虚报的资金予以分配。其中,杨某分得17001元,熊某分得14245元,周某分得24445元,黄某分得24300元;两村分别给时任舒坪镇水利员兼挂职甲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各1万元,分给时任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黄某和甲村妇女主任各2150元;支付甲村曾修建村道的工程欠款1万元,支付黄某在水利工程项目中的焊接人工费600元,以及虚开发票税金2600元。
法网难逃
四贪污犯被判处
2018年7月4日和6日,杨某和熊某、周某和黄某先后被通知到自流井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同年8月,杨某、熊某、周某、黄某将个人所得款项共计89991元进行了退缴,并移送区检察院。期间,其他相关人员也对所得款项进行了退缴。
该案经自流井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于2019年1月3日移送自流井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22日,自流井区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杨某、熊某、周某、黄某身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侵吞水利工程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案发后,杨某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杨某、熊某、周某、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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