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秀钰 王媛 特约记者 吴明远)近日,大安区法院门前挤满了人,因涉嫌受贿的自贡某粮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出庭受审。当时,法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
“传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审判长语音刚落,两名法警便将被告人曾某某押上了法庭。此刻,旁听群众的目光一起投向被告人,只见年仅49岁的曾某某已是满头白发,一脸疲态,苍老了许多。刚坐进被告席的他,眼睛里涌出一眶悔恨的泪水……
大安区检察院两名女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历数曾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并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将侦查人员依法讯问曾某某的全过程展现在大家面前。
2011年至2016年期间,曾某某利用担任自贡某粮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在北环路粮库建设过程中,收取施工方负责人邹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并在工程款划拨上给予关照;在与成都某机电公司签订检验设备购买合同,以及在智能粮库工程建设中,收受成都某机电公司总经理廖某某给予的现金40余万元,并在该公司中标及合同签订上给予关照;在本公司轮换稻谷、小麦购销以及为某公司代储稻谷轮换等业务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某大米加工厂负责人陈某某给予的现金20余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当审判长询问曾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有何意见时,曾某某显得非常懊悔,声泪俱下地表示:“因为法律观念淡薄再加上私欲膨胀,导致了犯罪,因此我非常后悔,辜负了党对我的教育培养,也给我的家人带来了痛苦。为了让我痛改前非,请求法院结合我的这些情节和态度,酌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说到这里,曾某某已是泣不成声……
大安区法院于日前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70余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曾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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