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对《办法》的实施反响强烈,四川高新区更是其发展新三板业务的重镇。摄影 李里
盼星星,盼月亮,投资者多少年来的等待终于变为了现实。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首次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问题作出的系统、全面的规定。此举标志着我国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征程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有的放矢
堪称非上市股份公司“铁杆股东”的黄女士在看了《办法》后的“第一感觉”是“有的放矢”。她告诉《金融投资报》记者,她目前持有四川天华、四川聚脂、三友百货、长征药业、四达生物、新蓉新、大渡河钢铁等多家公司的股票或股权证。“这些公司良莠不齐,有少数公司运作得较好,如三友百货,但大多数公司既不给投资者回报,又不说明原因,更不召开股东大会和披露公司信息。”
黄女士说,更令她感到困惑不解的是,有些原本经营得较好的公司竟然破产了。如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于2009年9月由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这家公司原来的基础是很不错的,后来又耗费了国家和投资者巨额资金从国外进口了那么多的先进设备,为什么说破产就破产?”“还有一些公司不明不白就人间蒸发,投资者的血汗钱就这样打了水漂,今后谁还敢投资?”黄女士反问记者。
记者调查获悉,有着黄女士这样遭遇的投资者并非少数,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虽然不少企业经当时的体改委(体改办)审批后,以定向募集、发起设立或改制设立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了股票或股权证。但后来体改委被撤消了,这些股份公司成了“有娘生,无娘养,无娘教”的“野孩子”。
长期关注场外市场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高级顾问兼四川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晓舫说,非上市公众公司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大量出现了,这些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了200人。但这么多年来,其规范和出路问题一直没有一个“说法”。
杨晓舫说,就连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即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也在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有了说法: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提供股权的转让和融资服务。“因此可以说,《办法》的实施是‘迟来的爱\’。”
反应不一
面对《办法》的实施,有关方面反应不一。成都建丰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胡汉瑜说,公司早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造,目前正在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将准备报送相关材料。
四川伊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拟聘请东吴证券作为公司上市的辅导券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但董事会秘书周朝发坦言,由于目前公司的股东人数距离“200人”还差得远,目前没有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打算。
四川升和制药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黄会成也表示,公司现在正处于打基础阶段,还未考虑挂牌融资的事情。不过,记者获悉,该公司拟聘请中投证券作为公司上市的辅导券商、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为公司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
“公司走向资本市场必须有拿得出手的业绩,只有‘想法\’和态度是没有用的。”成都刚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勇说,为了将机械制造业务做大做强,为公司走向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与荷兰的一家公司签约,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成立一家新公司,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940万元,占比47%,新公司将成为国内首家从事电动拖拉机的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相对于上述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对《办法》实施的反响比较强烈。“目前新三板工作人员已达到80名,项目储备已超过100个,新三板第二批扩容一开闸就能马上申报20多个项目,其中,四川地区是我们进行业务拓展的重要地区之一。”西部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程晓明告诉记者。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龙说,他们十分看好四川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业务。截至目前,已经在成都地区举办过两次新三板论坛,与天府新谷国家级孵化器、成都高新区、成都金融办、四川科技厅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与符合资质的企业进行了接触,已经在成都地区开展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储备工作。
重在落实
黄女士说,现在对这些公司的监管有了《办法》,在实施之际,作为一位中小投资者,她有两点希望,一是希望有关部门对过去公开发行了股票(股权证)的公司进行彻底清理,加强监管,督促其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同时按照规定对公司信息进行披露;二是对股东给予回报。“由于四川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数量较多,如何对接《办法》,需要监管层、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行认真思考,形成对策。”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郑鈜认为,要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无人监管、各自为战的现象,必须得下一番工夫。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李新卫说,投资者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信息的呼声很高,因此,《办法》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必须披露半年报和年报。同时要求做市商承担及时公布市场报价和交易量的义务。
来自监管层的消息称,下一步拟从三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一是组织筹备宣传培训,为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公司、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深入了解《办法》出台背景、具体规则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理念做准备;二是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收集有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发展需求;三是加强风险防范。积极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建立市场各方参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综合监管体系。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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