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自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突出重点热点焦点,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就第二批“春雷行动2021”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损毁抽样备用样品
经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购进某批次爆竹后试放三箱,抽取检验样品6卷,封存备用样品6卷,产生散装产品4卷。当事人将上述备用样品和开封抽检产生的散装产品与其他散装产品一并存放于其空置房内。后因该空置房距离值班室较近,存在安全隐患,自贡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时责令当事人将该空置房内的成品移除。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整改过程中,将贴有封条的备用样品深挖、发水、掩埋。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备用样品。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处罚款12613.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未经许可生产食品
2021年1月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城郊的某一涉嫌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窝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发现有若干已封装的冷吃兔,1台墨轮印字封口机、500余张食品标签,且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取得与合法厂家代加工协议后,因加工量无法满足平台订单,故自行在家炒制冷吃兔后加贴其它合法厂家的标签信息,在拼多多平台上进行网络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8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行为,拆除生产设备,依法销毁非法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某商贸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2021年1月1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自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2台桥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自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购买了2台桥式起重机后未进行定期检验仍正常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2月26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生产经营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经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受自贡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香肠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胭脂红”,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共生产1300余公斤,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7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在广告中谎称其商品取得专利权
近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辖区内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公司网站中,对其生产的“DZLY型动态阻力平衡阀”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涉嫌违法。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通过公司网站发布了“DZLY型动态阻力平衡阀”产品及相关介绍,产品介绍语中使用了“动态阻力平衡阀是我公司的专利产品”用语。案发后,该公司未能提供“DZLY型动态阻力平衡阀”的专利证书,并承认该产品并没有取得专利,且未对发布的上述广告进行审核。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被处罚款1万元。
案例6:
某骨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
经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为宣传医院,委托百信公司开发制作了医院官方网站,同时于2017年7月18日将含有“专家队伍·为您提供最专业的资深专家团队;就医信息·为您提供最便捷的服务;科室之窗·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医疗服务”等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内容提交给百信公司发布在当事人官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19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源插头
经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检查,自贡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示为“阻燃抗摔单相二级插头”479个、外包装标示为“单相二级电源插头”390个、外包装标示为“安全电工插头(单相三级插头)”400个、无标识三级插头7个,以上4种插头共计1276个,对外进行销售。上述插头外包装均无厂名、厂址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5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经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某医院炮制中药饮片未备案
经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富顺某医院从自贡一药业公司购进中药饮片沉香0.2公斤、延胡索2公斤。该医院未进行备案,由药房员工张某某在药房用自备的电动粉碎机擅自将上述中药饮片沉香、延胡索全部进行中药饮片炮制捣碎成细粉或粉末状,给患者使用。
当事人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8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某烟酒食品店涉嫌销售侵权商品
根据举报,2021年2月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对富顺县富世镇某烟酒食品店开展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多赚取差价,从推销人员处多次购进明知存在“套牌”问题的白酒、香烟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目前已移送富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李德聪记者欧月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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