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南麻镇南麻一村李京德:
你驾驶的鲁C5693N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货运输(运输危险程度为III级的货物)
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不能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鲁淄交(04)罚【2019】0503E400518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地址:淄博市沂源县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违章处理办公室),逾期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或淄博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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