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至5月被执行人陈某某分三次向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借款合计52400元,经多次催要仍不归还,姚某某向沂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沂源县法院依法查封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中儒林村租赁厂房内的数控车床及钻铣车床各一台,并张贴查封公告及封条,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同时向被执行人陈某某依法送达了相关查封手续且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2014年5月23日,沂源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姚某某借款52400元及利息。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沂源县法院通过一系列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可立即变现的财产。在法院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陈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如逾期,则法院依法处置查封的两台机床。同时,再次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对法院查封的车床进行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否则将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但到期后被执行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拒不履行。
后经查明,2015年1月至2月份,陈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两台车床分别以1万元、5.1万元的价格分两次卖予不知情的张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货款6.1万元,陈某某得款后未偿还姚某某的借款及利息而挪作他用。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最终被以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仍存在逃避执行的耍赖侥幸思想,通过谎称和解,为变卖财产争取时间。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后,所得价款61000元已全部到位,足已偿还本案欠款,但被执行人却挪作他用。被执行人法律观念和意识极其淡薄,对法院的多次警告置之不理,认为法院只是在“吓唬”他,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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