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张玉杰王琦)昨日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坚决打击拒执犯罪、助力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记者整理其中三起。
为切实解决全市法院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积极行动,采取多种举措,惩戒“老赖”,履行审判职责,打击拒执犯罪,出重拳破解执行难,以强力推进的信心和决心向执行难宣战。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拒执犯罪案件52件,审结41件,其中公诉案件11件,结案9件;自诉案件41件,结案32件。自诉案件判处拒执犯罪分子23人。
“为打击拒执犯罪形成合力,全市两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拒执犯罪的案件管辖、立案标准、执行材料移交、强制措施选择等方面达成共识,实现了拒执犯罪在立案、侦查、批捕、公诉、审判各环节的高效、有序衔接”。市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王建明介绍到,为发挥刑事自诉打击拒执犯罪的特殊作用,在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时,执行庭主动将提起拒执犯罪的自诉条件告知申请人,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立案庭不断规范立案条件和程序,明确拒执刑事自诉的立案审查范围和证据指引,对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立案,充分保障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采取措施并固定证据,一旦将拒执情形恶劣的被执行人列为打击对象,全力收集、固定被执行人可支配收入、住房、车辆、高消费等情况的相关证据,确保移送公安的拒执犯罪案件“送得下、立得上、判得下”。同时开辟刑事自诉立案“绿色通道”,对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执犯罪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追究的,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举证,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刑事责任,坚持公诉、自诉并重,努力实现“打击一人、执结一案、震慑一片”的示范效果。
案例一:拒不执行离婚判决“老赖”藏匿财产被判刑
2014年11月25日,周村区法院就王某诉韩某离婚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财产方面轿车一辆、洗衣机等电器、生活用品归王某所有,王某返还韩某彩礼款21800元。案件生效以后,王某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法院对韩某强制执行,韩某拒不履行,并将涉案车辆藏匿。2017年6月16日,周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周村法院提起公诉。周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和王某达成执行和解,王某及亲属对被告人韩某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7年6月30日,周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占人房屋拒不交付“老赖”获刑一年
2005年9月26日,淄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王某安将争议房屋及院落交付给王某平。判决生效后,沂源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找王某安履行判决,但王某安拒不履行交付房屋及院落的判决义务。2017年7月3日,沂源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沂源法院提起公诉。在沂源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安及其近亲属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交付房屋及院落的义务。2017年8月25日,沂源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三:欠债15万不还俩“老赖”被判刑
2012年9月11日,博山区法院就孟某叶与王某光、吴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光、吴某花支付某庆叶借款151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光、吴某花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博山法院移交沂源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光、吴某花履行部分义务后不再履行。2017年9月26日,孟某叶以被告人王某光、吴某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沂源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光、吴某花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14日,沂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某花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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