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冯长冰何金金)在不具备超车的条件下强行超车,往往会酿成惨剧。昨日记者从沂源交警大队获悉,沂源县接连两天发生两起因驾驶员超车造成的死亡事故。沂源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4类情况不能强行超车。
8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赵某(化名)驾驶鲁C***08号大型普通客车,顺省道薛馆路由东向西行至沂源县鲁村镇西沙沟村东大桥处,在超车时与对行的刘某(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8月16日上午9时左右,林某(化名)驾驶鲁S***23号轿车,沿薛馆路由西向东行至沂源县南麻镇刘家大峪岭路段,在超车时与对行的王某(化名)驾驶的因刹车向右侧翻的鲁C***00号三轮汽车顶棚处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化名)受伤,三轮汽车乘员江某(化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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