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群)1964年出生的被告人秦某某出生于沂源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淄博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经审理查明,淄博盐业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同时挂“淄博市盐务局”牌子。被告人秦某某于2002年3月-2006年9月任淄博盐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盐务局)财务科副科长,2006年9月-2010年10月任淄博盐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盐务局)财务科科长,2008年8月与淄博盐业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平时主要负责财务账目的日常管理、年度预算、财务报表等财务工作。
被告人秦某某在担任淄博盐业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其担任淄博盐业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的便利条件,于2007年10月9日私自以个人名义出借本单位公款100万元给中国工商银行张店支行工作人员张兴堂(已去世),2007年10月10日张兴堂又将该笔借款借给淄博富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使用,后因淄博富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无力偿还,被告人秦某某于2010年夏天主动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了挪用本单位公款的事实,并于2010年10月份分四次归还了所挪用本单位公款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00万元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追缴被告人秦某某挪用资金的孳息160161.97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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