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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费 物业不退押金不售电 消保委:物业公司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来源:淄博晚报 2013-10-22 00:23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对业主拒售生活用电,业主预交的期限为一年的装修保证金也不退还。昨天记者获悉,10月18日,在沂源县消保委的调解下,部分业主终于讨回了公道。

“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对业主不售电,收取的房屋装修押金期满也不退。”前不久,家住沂源瑞阳路附近某小区的张女士等几户业主向沂源县消保委投诉称。据了解,2012年7月,该物业公司利用交新房钥匙的机会向张女士等小区业主每户收取了500元的房屋装修押金,按照约定,装修押金满一年后退还业主,可当业主要求退还装修押金时,物业公司却要求,业主用此押金抵缴物业管理费,对欠交物业费的业主一律不予售电。业主们多次找其交涉,可物业公司仍然坚持不售电、不退还押金。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消保委求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物业公司的“捆绑式”收费是不合理的,水、电并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同物业管理费不是一个概念。物业公司只是受委托代收代售水电费,因此物业公司不能把向业主售电作为收取物管费的筹码而“捆绑”收费。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本身属于乱收费,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年后退还”的所谓约定属于霸王条款,况且他们还逾期不退更是错上加错。他们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小区业主拖交物业管理费事出有因,主要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等问题。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无论什么情况物业公司都不能把退押金、售电与收缴物业管理费混为一谈,将退押金、售电作为催缴物管费的一个把手来使用。经多次调解,物业公司已经改变了原来的错误做法,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记者冯艳辉通讯员夏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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