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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内放“炸弹” 他犯了什么罪

来源:淄博晚报 2013-09-23 17:38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2013年8月11日下午,沂源县某大型商场总服务台突然接到一个男子打来的匿名电话,该男子扬言在商场的超市内放置了危害性极大的爆炸物,要求商场立即准备120万元现金,于当日六点半之前在新车站西北处一座山下交款,否则后果自负。商场值班员接到电话后,迅速拨打110报警。公安部门迅速派出民警在整个商场进行搜寻、疏散人群,还借来防爆犬彻底搜查。在接到报警电话近9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类某某被抓获,供述其当日下午到该超市进行购物时,发现商场规模较大,往来人员较多,产生了敲诈钱财的歹念,但并未真正放置爆炸物。近几年来,像类某某这样以爆炸相威胁向超市勒索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最终有的以敲诈勒索罪判刑,有的却是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刑。那么,类某某会以什么罪名受到处罚呢?

律师分析:在本案中,类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放置爆炸物的虚假恐怖信息的方法,威胁、要挟被害单位,强行索要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故类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相关两高于4月27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类某某敲诈勒索的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有可能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因其被公安人员及时抓获而未实际取得钱财,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291条之一还规定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的罪名。

类某某的行为似乎同时触犯了以上两个罪名,但实际上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的情形: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先是编造了虚假的恐怖信息,再是以此作为要挟手段向被害单位强索公私财物,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强索公私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即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按照类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期以十年以上;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而对“严重后果”司法机关还没有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显然,前者惩处的力度更大。相反,如果行为人敲诈勒索的数额只是“较大”时,按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最高为三年以下徒刑;其对社会造成的恐慌和混乱程度更大,则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友情提示:按照本案的情形,对于类某某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增多有着复杂的社会的原因。为加大对于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规定,把最高刑期由十年以下提高到了十年以上,并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杨勇

电话:1370533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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