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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外受伤 家长伪造证据骗赔偿

来源:财经新报 2013-08-23 13:30   https://www.yybnet.net/

孩子活动课受伤家长索赔10万元

2010年6月11日下午,淄博市某小学活动课时,五年级的甲同学与四年级的乙同学在操场发生身体碰撞,导致两个孩子均不同程度受伤,甲同学伤重。当时甲同学左手不敢动,手腕部非常疼痛。乙同学头上起了一个大包,手也破了皮。老师、家长一起将受伤严重的甲同学送到部队某医院治疗。

医院给予拍片显示骨折,但无错位,大夫立即给予石膏固定,并开了消炎和止疼的药物。乙同学的家长缴纳了医疗费用。在甲同学日后的两次复诊中,乙同学的家长也都全程陪同并交纳医疗费用。复诊中,大夫认为甲同学愈合良好,可以拆除石膏,遂将石膏固定拆除,甲同学拆了石膏以后正常去学校。

事后,甲同学的家长要求学校对该次伤害进行处理,并提出要求乙同学的家长和学校另行赔偿5000元。而乙同学的家长认为两个孩子发生身体碰撞,本是意外,自己一方已经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甲同学的伤也全好了,不应赔偿。学校认为,学校活动期间,两个孩子撞在一起,不是学校或老师的过错,孩子都已年满10周岁,其自身应该注意安全,出现事故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故未达成一致意见。很快,学校放假,假期之后甲同学升入初中就学,两方孩子以及家长未再见面。

2011年夏天,乙同学也小学毕业了。暑假过后,乙同学的家长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甲同学作为原告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监护责任,要求其当时就读的小学承担机构教育管理责任,向两被告索赔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余万元。

二次受伤引争议案件审理陷僵局

庭审时,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显示:2010年9月15日(距离拆除石膏68天以后)下午5点40分左右,甲同学因左臂疼痛一天入院,次日住院做了内固定手术,在2011年7月暑假期间做了固定物取出手术。两次住院花费医疗费用若干元。鉴定机构给出了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被告乙同学的家长对原告提供的病例产生质疑,认为原告骨折后,已经治疗终结,其一个月时拍片子显示骨折愈合良好,对位对线好,不可能在3个月以后再出现骨折断端移位、成角畸形的状况。所以,结合来自其他同学的传言,乙同学家长认为,甲同学应在初中开学后的9月15日受到了二次伤害,而二次伤害的部位刚好跟第一次伤害相同,都是左手腕处。

学校的抗辩跟乙同学的家长基本一致,且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的义务。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解释关于病历记载的质疑,称其在2010年第一次受伤拆除石膏后,左手臂一直疼痛不适。后来原告进入某中学就读,中学为其组织加入了学生意外伤害险,为了待其保险生效后走保险,一直忍着没有就医。原告称在跟大夫叙述病情时称摔伤1小时而入院,同样是为了保险报销方便,而实际上也已经报销了部分医疗费。

而被告代理人认为,家长为了保险报销拖到初中开学半月就医的说法显然不符合常情。为了保险报销就对医生做出自己病情的虚假陈述,谎称“摔伤1小时”其理由存在违法性,不能对抗病历记载。病历中原告就诊前1小时受伤的事实理应得到认定,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应由第一次相撞的乙同学之监护人承担。

伪造证据被识破法官牵线获调解

鉴于双方争议很大,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不合理和矛盾,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受到了二次伤害,原告掌握受伤一个月后的复诊记录和X光片子而不出示,休庭后被告只好求助于治疗医院。在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后,承办法官到部队医院调取了原告2010年7月9日复诊的X光片,显示骨折对位对线良好,愈合好,与2010年9月15日的X光片差距很大。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也调查了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处查到了原告理赔所提交的住院病历与向法庭提交的住院病历之主诉部分竟然不一致。询问原告得知,其认为保险理赔的记载只是为了理赔用,所以主诉是“摔伤左臂1小时”,而提交法院的病历之主诉是“左臂疼痛一天”,这才是真实情况。

同一次治疗不可能出现不同的病历。法官再次前往部队医院调取了原告的住院病历,该原始病历的记载与交到保险公司的病历记载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原告在起诉时,对病历的复印件做了手脚,修改了部分内容,将二次受伤住院修改成了第一次受伤未愈住院。

事实面前,原告终向承办法官承认,其在2010年9月15日课间操跑步时自己摔倒致伤,当时疼痛难忍,赶紧就医。本以为保险公司能够理赔,结果得知自己交的保险费到了学校,学校统一入保,事发时保险尚未生效。在学校的协调下,保险公司只承担了两次手术的医疗费,而无其他任何赔偿。

在法官的教育下,原告也认识到了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严重性,知道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3天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被告收到撤诉裁定以后,本以为案件就此结束。谁知道在半年后再次收到了法院的诉状和应诉通知。这次原告没有起诉其母校,只起诉了乙同学的家长,要求其对第一次伤害承担责任。

在长达一年的诉讼中,乙同学的家长也意识到,自己孩子致他人身体伤害,并非支付了医疗费就万事大吉,若构残,尚需承担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原告方在第一次起诉时隐瞒了就医真相,隐瞒了门诊病历和X光片,且伪造了住院病历,自己也感觉不妥,希望尽快结案,有调解的诚意。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乙同学的家长支付甲同学15000元,此后,双方无任何纠葛。

新报记者李承琳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王爱民

购机遭遇维权难工商助力化纠纷

前不久,专程来沂源探亲的新疆消费者王女士,在沂源县城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2499元的小米手机,但在离开手机店以后,王女士发现手机不显示自己手机卡的联系人,却存有陌生人的照片和通讯录,遂立即返回手机店进行交涉。

交涉中,手机店经销商解释说手机没有问题,只是手机在下载软件时出现了失误,只要更正手机里的照片和联系人等信息就能使用,不能退货。王女士觉得店方此番解释不妥,担心回到新疆以后手机再次出现问题无法解决处理,坚持要求店方退货退款。协商未果下,王女士只好带着手机前来沂源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投诉,要求手机经销商退货返款。

接诉以后,沂源县城区工商所立即委派工作人员前往该店,调查了解王女士购买手机前后经过,检验所购手机使用现状,查看此款手机相关手续和质量检测报告。针对店方坚持手机手续齐全和无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货,投诉方王女士又以路途遥远故障出现不能处理为由,坚决要求退货,当事人双方存有较大的差异,城区工商所工作人员按照“五笔帐调解法”,灵活调整调解策略,分析了双方的立场和观点,从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着重对手机店主的经营策略和服务宗旨等方面进行了提示教育,促使店主要借此提高自身商业信誉度。

最终,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说服和调解,手机店主同意为王女士所购手机退货返款,一场双方争执不下的交易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新报记者李承琳通讯员唐文虎贾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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