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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路遇车祸 围观不成反滋事

来源:财经新报 2013-06-28 13:51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回放:

2012年3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王某、唐某与齐某喝完酒后,乘坐被告人公某驾驶的三菱越野车行至沂源县城沿振兴路向西行至沿河东路路口处时,见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吴某一行五人在将车停在沿河东路西侧后,下车向交通事故现场附近走,打算去凑个热闹。

齐某和被告人吴某走在前面,被告人公某、王某、唐某走在后面,期间,被告人公某、王某与路边的吴某某发生争吵,毕某在旁边劝和,被告人唐某见状,叫回了齐某与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赶到争吵处后,向毕某右侧脸部打了两下,毕某倒在路边绿化带里,齐某在一旁劝架。这时,被害人李某闻声从交通事故现场跑过来,情绪激动,与被告人吴某、公某、王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公某、王某跑回乘坐的越野车取工具,被告人公某拿了一把小铁锨,王某拿了一个L型套筒,返回后二被告人再次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公某欲用小铁锨打被害人李某,被齐某阻止,后被告人吴某突然打李某脸部一下,将李某打倒在地。被害人李某因头面部外伤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当晚,被告人贺某驾驶被告人公某提供的北京现代轿车与公某、王某、唐某一起,将被告人吴某送到沂水县城。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公某、王某无视公共秩序,在交通要道辱骂并欲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贺某、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吴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考虑被害人李某系在生前饮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外伤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公某、王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且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公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公某、王某减轻或免于处罚。被告人贺某、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唐某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依法可对贺某、唐某减轻或免予处罚。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等(被害人李某家属)经济损失396362.7元;被告人公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贺某、唐某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寄语:

我国的酒文化丰富多彩、源远流长。很多人认为饮酒是交际的纽带、友谊的桥梁,却忽视了饮酒过度不仅伤身,也极有可能成为某种犯罪发生的诱因。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在酒精的作用下情绪失控,最终导致了血案的发生。

案发时,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宋某即将临盆,因为酒后的一场闹剧,不仅让李某的父母失去了儿子,让宋某失去了爱人,更让孩子从出生起就失去了父爱,成了可怜的“遗腹子”。惨痛的教训摆在眼前,奉劝贪杯者:“君子好酒,饮之有度”。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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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沂源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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