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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郝本成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2021〕第970号),现本委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现定于2021年10月18日 10时00分在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淄川区般阳路266号408室)开庭审理此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开庭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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