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举案例:2017年3月20日,淄博市的D先生与海南W先生夫妇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W先生位于海南省万宁市某镇一套房屋,价格62万元。D先生支付房款后,对方一直没有履行相应的办证义务。据此,D先生到淄博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对方为自己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书;该案全部仲裁费用由对方承担。
D先生向仲裁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收款收据、银行流水明细、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均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人萧某也出庭作证,证明D先生通过他向对方的母亲王某某支付了涉案房产购房款62万元。W先生没有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涉案房产的房产证载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W先生,建筑面积为168.79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还到海南省万宁市公证处进行了委托公证。委托书载明:位于海南省万宁市某镇的涉案房屋为W先生夫妇共有财产。夫妻俩委托D先生为其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他们处理与涉案房屋有关的一切管理、使用及买卖相关的一切事项及办理所有相关手续。被申请人W先生夫妇将涉案房产实际交付申请人D先生,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老王分析:仲裁庭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被申请人虽向申请人交付房产,但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申请人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申请人D先生要求对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和仲裁法相关规定,裁决W先生夫妇协助D先生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到D先生名下。该案仲裁费2000元,由W先生夫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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