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淄博市检察院以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对常某、杨某、郭某、宋某四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这是该院战“疫”时刻不放松打击犯罪的一个缩影。
事情的经过,还要从淄博市检察院春节前受理的一起案件说起。
1月3日,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在办理常某等4人恶势力组织犯罪时,鉴于主犯常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将该案移送至淄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考虑到该案属于恶势力组织犯罪,且强奸案被害人全部是未成年人,淄博市检察院立即启动了扫黑除恶指定分案机制,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指定具有丰富公诉经验的副检察长担任组长,分别从扫黑办和未检部门抽调两名检察人员组织“三堂会审”,集中办理该案。
按照办案组成员制定的办案日程安排,春节前为集中阅卷时间,春节过后从正月初四开始集中进行提审犯罪嫌疑人、 听取当事人意见、询问证人等工作。
然而,骤然紧张的疫情防控形势,一下子打乱了原来的办案节奏。小区封闭、公交停运、商店关门,过去的生活节奏突然被打乱,顿时让人无法适从。
戴上口罩、一次性手套出门,经过出小区之前的登记、测体温和去向盘查,再经过单位门口的严格登记、消毒之后,1月30日一大早,专案组三名检察官相约来到单位后发现,受疫情的影响,办案也变得那么不方便了。为提升办案效率,专案组立即启动了新建成的具备证据展示功能的案件远程视频会商系统,与临淄区检察院原案件承办人就案件基本事实、在案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充分会商,快速理清了办案思路。
当专案组整理完讯问提纲后,另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他们的面前:看守所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属于疫情防控的重点部位,在这个特殊时期进入看守所提审,会不会对看守所疫情防控带来隐患?而常某作为集团的主犯,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对其进行当面讯问又会影响到许多案件细节的认定,甚至最终影响到该案的公证判决。
而此时距离提起公诉的时间仅剩 17天,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时间紧迫。为了指导疫情期间的检察办案,1月31日,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根据《意见》要求,专案组经过商定,决定对常某集团四名犯罪嫌疑人分别采取现场讯问和远程视频讯问两种不同的方式:在严格做好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进入看守所对常某进行提审;利用远程提讯系统对杨某、郭某、宋某进行远程讯问,由检察官在检察院远程讯问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双方通过高清视频画面实现“面对面”实时对话。
当天下午,看守所同意进入提审后,两名办案检察官穿戴好院里配发的口罩、护目镜、隔离服,在看守所门口经过层层消毒、安全检查后,进入监区讯问室对常某进行了一个半小时的讯问。
2月4日至11日,专案组检察官相继完成了对杨某、郭某、宋某的远程讯问。为了不给高墙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一丝隐患,细心的检察官还将《认罪认罚告知书》等材料用卷宗消毒专用的紫外线消毒柜进行消毒后装入密封夹中,在看守所门口交给值班民警,由民警代为转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再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
在随后的听取律师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 询问证人环节,专案组成员仍然采用微信视频、电话连线的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仔细核实每处案件细节,确保不因“隔空”沟通出现案件质量瑕疵。
案件提起公诉后,为了保证特殊时期案件的顺利办结,实现办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专案组时时关注疫情的动态变化,提前与法院解决好卷宗送达、远程庭审等技术问题,必要时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实现“隔空”庭审。 同时,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监管方面的缺位,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密切关注社会人员向校园渗透问题,规范在校生社会交际行为,构筑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防护网。
王文斌
众志成城 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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