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举案例:2019年7月,张某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先行赔付对方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共计2万余元,并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然而保险公司人员以案件正在调查为理由拒收理赔材料。随后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理由。
气愤与无奈之下,张某至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因被保险人从事滴滴营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来,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7月注册顺风车业务,自注册日至本案事故发生时间,成交单量为131单,在本次事故发生时,申请人正在从事顺风车业务。
老王分析:申请人为其车辆在被申请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被保险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申请人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被申请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各类网约车的出现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有车一族加入网约车大军,但网约车的性质各有不同,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办法不能一刀切。比如专车、快车等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营方式,车辆使用性质从家庭自用变成商业运营,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风险远高于私家车,变更了车辆用途后,一定要变更保险,否则出险后将无法理赔。但同样属于网约车的顺风车,合乘服务费用用于分摊出行成本而非营利,捎带顺路乘客并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得以从事营运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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