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诉求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然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
(三)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所在地,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或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单位和信访接待场所或附近一定区域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的;
(六)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和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及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者煽动组织规模性群体访的;
(八)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九)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以信访、帮助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强拿硬要或者骗取他人财物的;
(十)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信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政法机关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
特此通告。
周村区人民法院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周村区司法局
周村区信访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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