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0日讯(记者马玉姝)日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据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一经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办、处罚,将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最高2000元的奖励。
据悉,举报奖励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举报。对于跨区县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对于跨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举报。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记者获悉,举报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等行为将获奖励500元;举报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等行为的将获奖励1000元;举报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行为的将获奖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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