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周村区加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多举措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生宣传工作和收退费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要求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中,不得宣传或变相宣传宗教迷信等,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糊其辞,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政治学习,切实增强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业务,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严禁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的行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学科类教师,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成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强化安全措施,提高防范能力。认真学习《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的领导力,加大安全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安防力量,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对照教体局下发的“五不准、五必须”和“民办学校安全基本要求”有关内容,逐条落实,做到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干,确保校园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相关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岳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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