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女于2017年3月22日向当地法院起诉李男,提出离婚,4月16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配财产,4月18日法院送达判决书给双方,4月20日李男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刘女向其公婆主张继承李男的财产,而公婆以他们已经离婚为由拒不同意。那么刘女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律师分析:一审判决作出后15日内,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一方突然死亡,双方的离婚诉讼尚处于上诉期间,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双方仍然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一直持续到一方死亡时,因此另一方仍有继承权。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上诉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离婚后上诉期内突然死亡,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自然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从法律上讲还没有解除,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的自然终止,另一方作为死者的配偶是有权利继承遗产的。即使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也要经过15日的上诉期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方是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死亡的,另一方仍有权继承遗产,刘女对李男财产有继承权。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电话:1367863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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