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卖了东西却被拖欠了一笔货款迟迟收不到。为了维权,淄博一公司走上仲裁庭维权。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质证,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内蒙古某矿业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淄博某泵业公司货款21915元,赔偿利息损失4715元,合计26630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淄博某泵业公司仲裁申请称,2013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内蒙古某矿业公司与自己多次签订买卖合同,对方向自己购买渣浆泵及配件,供货金额合计605715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自己积极、全面地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但内蒙古某矿业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至今尚欠到期货款21915元。经自己多次催要,对方仍推托不予支付。为此,淄博某泵业公司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21915元,利息5338元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被申请人内蒙古某矿业公司未答辩。
淄博某泵业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4份证据,包括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欲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总价款为438300元,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款,发货前付至货款的65%,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付清,质保期为1年。被申请人内蒙古某矿业公司已付清前两期货款,尚欠5%的质保金,即货款21915元。工业品买卖合同二份,欲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发生3次业务,该两项业务货款已全部付清。2013年11月3日产品发货回执一份,欲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证据1合同约定的货物。2013年11月8日开具的发票一份,欲证明证据1合同下约定的货物,申请人已经为被申请人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申请人内蒙古某矿业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向申请人淄博某泵业公司购买渣浆泵,供货金额合计4383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款,发货前付至货款的65%,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付清,质保期为1年。被申请人内蒙古某矿业公司已付清前两期货款,尚欠5%的质保金,即货款21915元。合同签订后,淄博某泵业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为内蒙古某矿业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但对方迟迟未能支付货款,双方遂产生争议,形成本案。
仲裁庭意见: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内蒙古某矿业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逾期应当赔偿淄博某泵业公司的利息损失。但淄博某泵业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数额高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1至3年期现行基准利率年6.15%计算予以部分支持,即支持的利息损失数额为4715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1277天,以219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被申请人内蒙古某矿业公司经淄博仲裁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案可以缺席裁决。
根据合同法和仲裁法相关规定,裁决内蒙古某矿业公司支付给淄博某泵业公司货款21915元,赔偿利息损失4715元,合计26630元。该案仲裁费1600元由内蒙古某矿业公司承担。两项合计款项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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