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袁一军通讯员崔立卿)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两部门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
文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要求,结合淄博市实际,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市农作物秸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通知》(淄办发电[2019]62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
焚烧农作物秸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同时也影响淄博市的环境形象。市环境生态局、市公安局表示,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到不焚烧农作物秸秆,并积极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
具体到对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环境生态局、市公安局欢迎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农作物秸秆禁烧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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