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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和处罚规定

来源:今日周村 2019-06-03 07:36   https://www.yybnet.net/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相关处罚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2018年以来,周村区共依法对32家因设施不正常运转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并移交公安部门。其中,2019年对周村XX家具厂、淄博市周村XX包装印刷厂、淄博XX机械有限公司等9起不正常运行设施的案件移交公安。下一步,提醒各企业加工生产时正常开启环保治理设施,定期对设施维护管理,加强对员工教育培训,真正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经营,生财有道,周村生态环境分局将秉持“七分服务、两分管理、一分执法”理念,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周村生态环境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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