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淄博市物价局联合卫计委、公安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停车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就医群众所乘驾的车辆(包括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等机动车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凡在医疗机构院内及所属停车场停放的,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
门诊方面,门诊病人、团体体检人员凭当天治疗凭证(包括当日挂号缴费票据、诊疗或药品交费凭证、病历或检查结果单等)或相关证明免收当日当次停车费;一次缴费分次连续治疗的患者(包括血液透析、高压氧治疗、连续静脉输液、放疗、化疗等),凭治疗单免收连续治疗期间当日当次停车费。
住院方面,住院病人凭缴费单据免收住院当日停车费用;出院病人凭出院手续或费用结算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免收当日停车费。病人住院期间,患者亲属等在医院规定的探视时段内进入医院停车场的车辆,凭住院押金单或当日费用清单免收停车费;在18时至次日早7时时段内凭住院押金单据免费停车。病人住院期间,因送饭、探视、接送等情形入院停放的车辆,凡在院区内停放不满30分钟的不收费。
特殊车辆免费停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救护、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快递车及来院执行公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车辆停放,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上述免费停车的相关规定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该市同时还要求整顿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停车秩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无论是自行管理物业还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要增强责任感,绝不能以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为由而影响对就诊就医群众的停车服务质量。公安机关要努力维护好医疗机构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加大对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车辆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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